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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铜梁区发布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2023-09-15 21:53:37 来源:铜梁区经信委

关键词:

储能新型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9月13日,重庆市铜梁区经信委、发改委印发《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其中文件表示:

  1.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

  对新型储能设施配比容量达到发电站装机量的10%/2h及以上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每年按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

  2.支持建设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网调度。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到铜投资建设和运营独立储能电站。积极推动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配合电网调峰及提供辅助服务。对铜梁区内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每年按照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

  3.优化保障消纳。

  积极支持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支持区供电公司与市电力公司对接,争取“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

  4.大力推进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

  对我区工商业侧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新型储能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

  如果企业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施,按照光伏设施每年实际发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补贴。每年光伏设施发电量补贴不超过储能设施放电量补贴。两项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5.加大新型储能项目金融支持。

  争取由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新型储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用于支持区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原文及解读如下: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

  铜经信发〔2023〕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6日

  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为加快我区新型储能发展,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2〕209号)及《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十四五”电力发展规划(2021—2025年)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22〕6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支持措施。

  第一条 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区内新增及已建成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垃圾焚烧电站等新能源发电站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对在区内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配比容量达到发电站装机量10%,且储能时长在2小时及以上的新能源发电企业,每年按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补贴上限等事项在具体投资协议中明确。(牵头单位:区发展改革委)

  第二条 支持建设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网调度。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到铜投资建设和运营独立储能电站,缓解高峰负荷供电压力,提升电网调节、新能源消纳和应急供电保供能力。积极推动独立储能电站参与电力市场,配合电网调峰及提供辅助服务。对铜梁区内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每年按照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补贴上限等事项在具体投资协议中明确。(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

  第三条 优化保障消纳。积极支持配建新型储能的新能源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支持区供电公司与市电力公司对接,争取“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国网重庆铜梁供电公司)

  第四条 大力推进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对我区工商业侧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的新型储能项目,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施,按照光伏设施每年实际发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补贴。每年光伏设施发电量补贴不超过储能设施放电量补贴。两项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五条 加大新型储能项目金融支持。争取由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按1:1的比例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新型储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基金,基金总规模5亿元,用于支持区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区科技局、区金融发展中心)

  第六条 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积极推荐新型储能技术装备纳入《重庆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目录》,对获得市级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的本区企业,区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行50%的资金配套。(牵头单位:区经济信息委)

  第七条 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用地指标不足时争取通过全市统筹予以优先支持,支持新型储能用地实行“标准地”出让,提高配置效率。加强供水、供电、供气、通讯、交通保障,集中资源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施工顺利推进。(牵头单位: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

  第八条 重大项目支持。对新型储能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扶持。(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本措施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本措施废止不影响剩余年度资金拨付。原《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铜经信发〔2022〕63号)同时废止。

  【文字解读】《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

  2022年12月,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铜经信发〔2022〕63号,以下简称“原文件”),本次对原文件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规范,不涉及奖补标准调整。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及依据

  国务院《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均提到要推进先进储能技术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新能源+储能”“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的储能产业。我区储能产业链日趋完善,但由于电力市场化机制尚未成熟、光储项目回收周期长、用户对新型储能的安全和性能存在疑虑等因素,新型储能的应用及推广受到了较大制约。

  二、政策目的

  为积极推动我区新型储能发展,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体系,铜梁区经济信息委联合区发展改革委等单位,提出了支持新型储能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重点内容解读

  (一)支持“新能源+储能”一体化模式开发。鼓励新能源发电站配套建设新型储能设施,连续4年按建设新型储能设施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该条款将源文件“对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配比容量达到发电站装机量10%”修改为“对在区内建设新型储能设施配比容量达到发电站装机量10%”,明确了奖补的地域范围。同时增加了“补贴上限等事项在具体投资协议中明确。”

  (二)支持建设独立储能站参与电网调度。对参与电网调度的独立储能站每年按照建设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该条款将“鼓励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建设和运营独立储能电站”修改为“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到铜投资建设和运营独立储能电站”,明确了奖补的地域范围。同时将“对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每年按照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修改为“对铜梁区内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每年按照新型储能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补贴,连续补贴4年,补贴上限等事项在具体投资协议中明确”,明确了奖补地域范围等内容。

  (三)优化保障消纳。支持配建新型储能的发电企业、独立储能电站企业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争取“新能源+储能”与独立储能项目优先接入、优先调度、优先消纳、优先外送。

  (四)大力推进用户侧新型储能发展。对我区工商业侧新型储能项目,按照储能设施每年实际放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资金补贴;如果企业在建设储能设施的同时新建光伏设施,按照光伏设施每年实际发电量,连续3年给予项目投资方0.5元/千瓦时的补贴。

  (五)加大新型储能项目金融支持。争取由重庆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铜梁区产业发展基金共同出资成立重庆市新型储能先进技术成果转化基金,支持区内新型储能项目建设。

  (六)支持新型储能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对获得市级首台(套)保费补偿项目补助、首台(套)首购首用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的本区储能企业,区级在市级补助基础上进行50%的资金配套。

  (七)加强资源要素保障。优先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的土地供应,优化项目用地规划等审批服务,集中资源确保新型储能项目施工顺利推进。

  (八)重大项目支持。对新型储能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九)明确了政策执行时间等内容。原文件没有明确政策何时开始执行,对政策废止后,分年度兑现资金的条款是否有效也没明确,此次修订增加了“本措施自2023年9月7日起施行,本措施废止不影响剩余年度资金拨付。原《重庆市铜梁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铜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铜梁区支持新型储能发展八条措施(试行)〉的通知》(铜经信发〔2022〕63号)同时废止”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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