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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调整风光项目配储:扩大新并网项目配置范围及容量,允许跨地市配置

2024-07-28 19:59:41 来源:储能中国网

关键词:

新能源储能

  储能中国网获悉,7月26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调整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指出,

  一、扩大新并网项目配置范围及容量。

  2025年及以后首次并网(指通过电网公司批复的正式接入系统方案并网)的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和装机容量大于3万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鼓励利用自然人及村集体权属等物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需配置新型储能。

  二、允许跨地市配置。自发文日起,新能源发电项目可跨地市配置储能。

  2023年5月3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指出,2022年以后新增规划的海上风电项目以及2023年7月1日以后新增并网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和陆上集中式风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1小时配置新型储能,同时,提出争取到2025年,全省新能源发电项目配建新型储能电站规模100万千瓦以上,到2027年达到200万千瓦以上,“十五五”期末达到300万千瓦以上。

  2023年6月7日,《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则对配储方式方面表示:新能源发电项目可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租赁或项目自建等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一)众筹共建(集群共享)方式。由发电企业或发电企业与社会资本组成联合体投资建设储能电站,发电企业通过与联合体签订容量分配合同等方式确定落实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容量。

  (二)租赁方式。由发电企业与储能企业自主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应覆盖项目运营全生命周期,可分期租赁,每期租赁期限一般为5年。

  (三)自建方式。由新能源发电项目在电源项目场站内或附近自行组织建设。

  从节约用地、规模效应、风险防控等因素考虑,鼓励新能源发电项目采用众筹共建(集群共享)和租赁的方式配置储能;对确不具备上述两种储能配置条件的新能源发电项目,暂可采用自建方式落实储能配置。

  原文如下: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有关企业:

  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 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有关要求,为加强我省电力系统调节能力建设,提升新能源发电并网性能,结合广东实际,现将新能源发电配置储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新并网项目配置范围及容量。2025年及以后首次并网(指通过电网公司批复的正式接入系统方案并网)的海上风电、陆上风电和装机容量大于3万千瓦的光伏发电项目,按照不低于发电装机容量的10%、时长2小时配置新型储能,鼓励利用自然人及村集体权属等物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按需配置新型储能。

  二、允许跨地市配置。自发文日起,新能源发电项目可跨地市配置储能。

  其他事宜仍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能源局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新型储能电站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发改能源函〔2023〕684号)、《广东省能源局关于新能源发电项目配置储能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能新能函〔2023〕396号)要求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4年7月25日

  来源: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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