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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中国网获悉,2024年4月23日,山东省能源局发布《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指出,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年自发自用电量占发电量的比例不低于50%,上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现货市场。对于年自发自用电量低于50%的项目,年超比例上网电量结算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本项目同年上网电量平均结算价格在次年扣除。 其中表示,2025年4月21日前已经备案的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可不做比例要求,之后备案的项目按本细则执行。 对于已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在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后一年内仍未建成并网的,告知投资主体应主动撤销备案,收回并网容量;已开工建设的可申请办理并网意见延期一次,原则上延期不超过6个月。 另外,意见稿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可独立或者通过微电网、源网荷储一体化、虚拟电厂聚合等形式参与调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与用户开展专线供电的,发电、用电双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输配电费、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原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能源局起草了《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与国家政策衔接,保障我省分布式光伏稳定发展,此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30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以书面形式反馈: 1.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nyjxnyc@shandong.cn 2.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济南市旅游路28666号山东省能源局新能源处(邮编:250014) 电子邮件或信函请注明“《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电话:0531-51763718。 附件: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山东省能源局 2024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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