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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电力辅助服务与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印发

2022-12-30 09:04:03 来源:储能中国网

关键词:

储能新型储能电力辅助服务

储能中国网获悉,12月29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印发《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表示细则适用于西藏区、地两级调度机构装机容量20MW及以上的直调水电、地热、生物质电站,装机容量10MW及以上的风电(含风储)、光伏(含光储)、光热场站等发电侧并网主体,储能容量10MWh及以上独立电化学储能(压缩空气、飞轮可参照执行)等新型储能,传统高载能工业负荷、工商业可中断负荷、电动汽车充电网络等能够响应电力调度指令的可调节负荷(含通过聚合商、虚拟电厂等形式聚合)等负荷侧并网主体的电力辅助服务管理。煤电、燃机、燃油机组、自备电厂暂不参与。电网公司所属电厂同等参与提供辅助服务,暂不参与结算。

新建发电厂完成以下工作之后的当月开展辅助服务管理。水力并网主体按《水电工程验收规程》(NB/T 35048-2015)要求完成负荷连续运行时纳入。风力发电场、光伏发电站分别按《风力发电场项目建设工程验收规程》(GB/T 31997-2015)、《光伏发电工程验收规范》(GB/T 50796-2012)、《风光储联合发电站调试及验收标准》(GB/T 51311-2018)完成工程验收,第一台风电机组或逆变器并入电网时纳入。电化学储能电站按照《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技术规定》(GB/T 36547-2018)、《电化学储能系统接入电网测试规范》(GB/T 36548-2018)要求完成接入电网且具备结算条件之后纳入;可调节负荷按照《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 2473.1-2022)~《可调节负荷并网运行与控制技术规范》(DL/T 2473.13-2022)要求完成接入电网且具备结算条件后纳入。其它并网主体原则上自基建调试完成交付生产运行之日纳入。

水电机组的基本调峰能力为其额定容量的45%(基本调峰下限为其额定容量的45%,基本调峰上限为当前水头下的机组技术允许出力);生物质、综合利用机组按实际能力提供基本调峰。风电、光伏等并网主体在电网安全受到影响时,应参与系统调峰。

有偿调峰服务补偿,在调峰困难时段(11:00-16:00),水电站发电出力低于并网机组基本调峰下限之和的,按低于并网机组基本调峰下限之和的少发电量给予补偿;储能电站按调峰困难时段(11:00-16:00)所储存的电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每台机组每5分钟按以下规则计算补偿:水电站实际出力<并网机组基本调峰下限之和(上下不浮动),则补偿;储能电站储存电力,则补偿。如水电站因机组设备问题造成实际出力低于基本调峰下限,不予补偿。

原文请点击阅读

关于印发《西藏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西藏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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